导航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党群工作» 纪委监察
基础医学院纪委工作条例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8-28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纪委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两项任务的落实,为加强党的建设,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服务和保证。

第三条 学院纪委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校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 纪律检查工作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严肃执纪的原则;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纪委设纪委书记一人(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委员4-6人。学院各党支部设纪检委员,配合学院纪委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六条 纪检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上同党中央高度保持一致;

2.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纪,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3.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坚持公平、公正、公道,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防止主观臆断、偏听偏信。案件查处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5.严格执行办案保密制度,不准泄露案情和组织机密。

第七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南昌大学江西医学院基础医学院 版权所有 管理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461号 邮编:330006
电话:0791-86360556 传真:0791-86360556
E-mail:sbms@ncu.edu.cn luhaishan@nc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