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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宣传|珍爱生命,远离邪教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8-31

前言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邪教组织活动频繁,借机捏造并散播各种脱离实际的谣言。围绕当前政治、经济、社会、疫情、自然事件中的热点问题,采用夸大、扭曲、捏造、模糊等手法,散布各种谣言,干扰疫情防控工作,有的人甚至被邪教组织所利用,个人生命财产安全面临巨大威胁。

认识邪教

我国现行法律对“邪教”的定义是: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的一种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了解邪教

邪教的基本特征:

1、神化其“教主”

邪教通常有一位以“救世主”面目出现的头目,自封为先知、教主、大师等,自称具有特异功能、神灵感应等超自然能力,无所不知、无所不能。

2、组织严密

“结社”是邪教建立“秘密王国”、扩大邪恶势力的主要手段。其内部组织结构严整,极权主义严重。

3、非法牟取暴利

“教主”们往往借口考验信徒们的虔诚,不择手段地诱惑他们购买其邪教活动用品等,自己从中盘剥牟利。

4、打着宗教的幌子破坏宗教秩序和信仰自由

邪教通常都打着宗教的幌子,披着宗教的外衣,借用宗教的术语名词,来宣扬自己的歪理邪说。

5、实施精神控制

邪教常常通过所谓的神功异能、精神诱惑等手段,诱导、胁迫和控制信徒的心理和意识,使他们心甘情愿地接受“教主”的为所欲为,任其摆布。

我国有哪些邪教

法轮功、实际神、呼喊派、门徒会、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灵教、观音法门、主神教、血水圣灵、天父的儿女、常受教、主神教、新约教会等等

1、法轮功:“法轮功”是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中国发展起来的一个邪教组织。其“功法”动作主要来自于中国所功“禅密功”、“九宫八卦功”及泰国舞蹈。教主李洪志自诩是宇宙中最大的“佛”,他用佛教、道教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言辞术语,欺世盗名,蛊惑群众,吹嘘“法轮大法”是最高佛法,“可以度一切人”。“法轮功”以《转法轮》等邪教书籍欺骗群众,鼓吹可以“消业”、“圆满”、“上天国”,主张生病不吃药、不就医,酿成了许多人员悲剧。1999年7月,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

2、呼喊派:“呼喊派”又名“神的教会”,教主李常受,因聚会时集体大声重复呼喊“哦,主”、“阿门”、“阿利路亚”等而得名。“呼喊派”宣传品有数十种之多,如《活在灵中》、《国度的操练》、《神的建设》、《灵与生命》等。“呼喊派”歪曲基督教教义,妄称是“基督是我,我是基督”,宣扬“世界末日”,煽动信徒不要耕种,不要建造房屋,不要娶嫁等。“呼喊派”邪教声称有三大敌人,即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共产党、人民政府,宣称要“把教会组织起来,与共产党和政府对抗到底”、“建立常受基督国”等。

3、实际神:“实际神”又称为“东方闪电”、“全能神”,以《东方发出的闪电》、《话在肉身的显现》为经典。“实际神”宣扬耶酥已变成肉身,第二次降临人世,以一个东方少女的肉身降临出现等观点。“实际神”有一整套歪理邪说,政治企图明显,矛头直指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实际神”活动诡秘,采用特务化的活动方式,骨干人员单线联系,异地交流任职,使用化名,聚会地点临时通知,内部有一套暗语,如“大红龙”指“共产党政府”,“小红龙”指公安机关,“车间主任”指“小区带领”,“奶粉”指宣传品等。

4、观音法门:“观音法门”是由在台湾的英籍华人释清海创立的。“观音法门”没有系统的经典,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其观点大多是释清海根据个人的理解和需要,对其他宗教观点的阐释。释清海自称清海无上师,等同于释迦牟尼、耶稣基督、阿拉真主等。

远离邪教

邪教的社会危害性:

1、煽动反对政府,危害基层政权

邪教头子煽动成员发泄对现实的不满,反对政府。一些邪教组织还有目的地拉拢党员、团员和基层干部,侵蚀基层党、政府组织。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

邪教组织往往使用绑架、非法拘禁、色情勾引、恐吓甚至杀人等手段扩充组织、控制成员。邪教组织非法印制、传播大量邪教书籍和宣传品,宣扬歪理邪说。

3、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危害群众健康

邪教鼓吹歪理邪说,致使一些群众受骗上当,抛家舍业,信“教”、传”教“,从而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家破人亡。

4、侵蚀和毒害未成年人

邪教利用未成年人识别判断能力较低的弱点,极力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成员,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宗教与邪教的区别

1、宗教崇拜超人间的“神”,宗教的神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而邪教教主是现世的人,却自称是至高无上的“神”,要求信徒绝对崇拜、绝对服从;

2、宗教为人们提供善意的精神寄托和信仰支持;而邪教对信徒灌输歪理邪说,不择手段地实行精神控制;

3、宗教宣扬虚幻的“末世论”,将世界末日置于遥远的未来;而邪教渲染即将来临的“末世论”,并以此蒙骗和恐吓信徒;

4、宗教信仰活动相对宽容、自由,宣传的道德多为数千年来人类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而邪教欺骗信徒,常假借神的名义强迫信徒对教主倾其所有,还号召女信徒对男教主“奉献”身体;

5、宗教活动及其场所一般是公开的,宗教戒律大多与法律相符合,不危及宪法和法律赋予信徒(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邪教秘密结社,活动场所不公开,对信徒实行隔离管制,对离教、叛徒人员采取威胁、报复等手段;

6、宗教教义与现实世界相容,不排斥现实世界,在某一种程度上能劝善戒恶引导积极人生;而邪教与现实世界对抗,教唆人们逃避和摧毁现世,往往导致偏执狂热的极端行为,酿成严重社会危害。

抵制邪教

1、提高警惕,认清邪教组织反动本质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讲科学,讲文明,树新风,积极参加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自觉抵制邪教的侵蚀。

2、态度要坚决

对邪教组织的反动宣传要做到不听、不看、不信、不传。

3、敢于斗争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4、自觉抵制

当见到邪教的传单、信件、邮件、光盘、传真等反动材料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人员进行查证处理。

5、正确引导

当发现家人及亲戚朋友练习等参与邪教活动时,要坚决反对,耐心说服教育和正确引导。

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指出,对邪教组织要坚决取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两次就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为取缔和打击邪教组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此外,邪教活动违反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其含义是: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3)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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